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。
引用法律:猥亵是指奸淫行为以外的,为寻求性刺激而对他人实行的淫秽性
的行为。猥亵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,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。猥亵儿童是指猥亵
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。因为儿童年幼无知,对猥亵的认识能力、辨别能力几
乎没有。所以对于猥亵儿童行为,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不论行为人是否采取暴力、
胁迫或者其他方法,也不论儿童是否同意,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,就构成了犯罪。
猥亵儿童一般具有以下特征:(1)犯罪的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;犯罪的
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利;(2)犯罪的主体一般为16周岁以上的具有责任
能力人;(3)犯罪的主观方面,是故意犯罪,其目的是寻求性刺激和性满足。
狄仁杰:警方是如何判断林禽兽「不是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」?
警方是依据哪一条断定抚摸女孩的脖颈不属淫秽行为?
五、警方云: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,证实林大人、陈小朋友途径转往
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,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跑步离
去。
狄仁杰:请警方提供「猥亵」的持续时间标准(如果有标准,我等一定不超
过这个时间标准)?如果女孩不挣脱,警方是如何判断林禽兽会就此罢休。杀人
用不了5秒,公鸡射精1秒足矣,快感是瞬间的,要不为何叫「快」感?
警方表示,综上所述,经警方大量调查取证,林大人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为
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。但是,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
人员,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膀、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,使陈小朋友
有被掐的感觉,受到惊吓,心灵受到伤害,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、行为不检。
且在被陈小朋友父母质问过程中,态度恶劣、出言不逊,社会影响很坏,建议由
有关部门做出处理。
引用法律:我国《刑法》第237条规定,猥亵儿童的,一般处5年以下有
期徒刑或者拘役;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狄仁杰:警方在第三条强调林禽兽的力量不大,综述内又说「有掐的感觉」,
说明力量不小。如果说「猥亵儿童」算不上,是不是林禽兽有「掐人害命动机」?
继而有说「行为不检」,「猥亵儿童」与「行为不检」警方是如何区分的?(责任编辑:adm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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